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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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0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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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

(川办函[2007]87号)

为组织实施好省优秀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川委发〔2005〕8号),参照省人事厅、省编办《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结合省优秀运动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省体育局系统内有运动员专项编制的优秀运动队在核定的运动员专项编制空缺数额内选招优秀运动员。

(二)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材标准坚持“量化指标为主”的原则。

二、选招条件

被优秀运动队选招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一定的运动成绩和竞技水平,且有较大的运动技术发展潜力;

(五)身体条件和年龄符合本运动项目要求;

(六)具有特殊条件的可不受本条第(四)款条件的限制。

三、选招的时间界限

省优秀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选招根据需要可每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为选招时间。

选招过程分为试训期和集训期。试训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寒、暑假进行,时间1-2个月;集训期时间最短不得低于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选招计划与选招方案

省体育局根据各选招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单位运动员专项编制空缺情况,提出选招计划和选招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选招方案中包括:

(一)选招运动员单位简介;

(二)选招计划(空缺运动员专项编制数和选招运动员数);

(三)选招运动员对象、范围、条件、待遇、体检标准(专项);

(四)考核、测试范围、科目、开考比例、成绩折算方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六)选招程序、实施单位、监督电话、选招信息发布方式;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

经省人事厅核准的选招方案在四川人事信息网(www.scrs.gov.cn)、四川青少年体育网(www.scsyouth.org)等网站公开发布。

五、选招的考核和测试

优秀运动员选招采取对应试人员专业运动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和测试的方式。

考核、测试的基本内容为:试训期对参训运动员进行全面身体机能测试、项目专业身体形态、生理生化检测和专项技能测评。集训期对参训运动员的运动专项能力、运动成绩(参加全国和省级正式比赛)、身体条件和政治表现按“4:3:2:1”的比例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具体评分方案由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按此原则制定)。

六、选招程序和控制比例

(一)确定试训期试训人员

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参加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通过身体形态、运动专业技术测验等方式确定试训人员名单,试训人员与实际选招运动员比例为15:1,与进入集训期运动员比例为5:1。

(二)确定集训期集训人员

经过试训期的考核、测试,由项目队主管教练提出转入集训期运动员建议名单,经教练组(或队委会)研究后报本训练单位核准,确定转入集训期运动员人选(集训运动员与训练单位签订集训合同)。集训运动员与选招运动员比例为3:1。

(三)确定拟选招运动员

集训期通过对运动员运动专项能力、运动成绩、身体条件和政治表现的考核和测试,根据得分排序,按运动员专项编制空缺数,确定拟选招运动员人选。拟选招运动员与正式选招运动员比例为1.5:1。

七、选招人员体格检查

选招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拟选招运动员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按照优秀运动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者,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八、选招人员的确定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选招优秀运动员人选。

对确定的拟选招优秀运动员公示7天。

省体育局审核确定正式选招运动员名单并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体育局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优秀运动员审批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登记表》;

(二)《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审批花名册》;

(三)《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考核、测试评分表》;

九、选招优秀运动员聘用程序

确定正式选招运动员后,由训练单位与选招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从其它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按优秀运动员标准选招的,按程序办理流调动手续。涉及户口迁移的人员,由训练单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选招期内运动员待遇

鉴于竞技体育职业的特殊性,选招优秀运动员过程周期相对较长,因而涉及到试训期和集训期参训运动员的相关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试训期由训练单位为参训运动员提供住宿、训练条件。差旅费、伙食费由试训运动员自理。

集训期运动员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运动项目的伙食补助、训练补助、参赛补助和器材服装补助,集训期运动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可参加全国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集训期运动员是在校学生的,由原输送单位保留学籍,由集训训练单位提供文化学习条件。

十一、选招工作经费

选招优秀运动员的考务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各选招训练单位解决。

体检费由被选招运动员承担。

十二、监督与违规违纪的处理

在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中,要确保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不负责,造成人才流失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违反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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